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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孙绍军  更新时间 : 2014-03-27  浏览量:1534

朱某某于2012年9月开始到某公司处工作,最初月工资为1800元,13年8月开始月工资为2200元。申请人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从未休过带薪年假,某公司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未向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按照某公司公司规定每月最多休息四天,平均每周休息一天,即便是这每周仅有的一天休息日,申请人也不能全部享受,自2013年1月至12月申请人累计14天休息日未休,2014年1月12日申请人向某公司提出休假,某公司没有同意,并且通知申请人不要再去上班。
某公司的作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李某提出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439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3175元;3、支付经济赔偿金6351元;4、支付带薪年假工资364元;5、支付防暑降温费320元;6、支付加班工资12416元,7、返还申请人罚款200元。以上共计43445元。
某公司答辩称:公司未与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因是朱某某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朱某某签字确认的不同意签订书面合同的证明,证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原因不在单位,而是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
案件焦点:
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是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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