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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变更房屋设计,宗先生起诉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作者:孙绍军  更新时间 : 2012-12-19  浏览量:1626

宗先生一家五口人,父母、儿子、自己两口,由于家里人口多,原单位分配住房面积虽很大,但因只有一个卫生间,总是不太方便,尤其上班时,情况更糟,于是宗先生决定购买一套新房。经多方比较,宗先生看中一套位于某区的房屋,屋内有二个卫生间,一个在客厅,另一个在主卧室内。随后,宗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附有房屋平面图(二个卫生间),并在合同中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7个月后,开发商向宗先生签发入住通知书。宗先生到现场看房时发现,主卧内的卫生间没有了,宗先生立即向开发商提出了质疑。开发商称原设计存在一定的问题,设计单位要求变更设计,我单位并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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