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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AA制,口头约定无效

作者:孙绍军  更新时间 : 2008-01-19  浏览量:804

夫妻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AA制,口头约定无效

 

案情简介:20041115,某局副局长谭某向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借款4万元用于在单位购房(实际未在单位购房),并出具了与单位签订的《购房贷款担保协议》。双方约定贷款本息采用月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自2004111520191115止,贷款担保人为其当时所在单位该县某局。 2006年,谭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捕,未能按期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同年1219,该支行将谭某、邹某及该局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邹某认为,该笔贷款系前夫谭某所为,本人并不知情,并称其与谭离婚时并没有提出有这笔债务,且在经济上多年实行AA制,而不是共同财产制,因此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谭与邹在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二人在经济上实行“AA制”的约定,银行于借款时并不知晓,对其不发生约束力;某局尽管不得为保证人,其与谭某签订的《购房贷款担保协议》无效,但该局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由谭某偿还该支行借款35625.94元及利息1450.89元;邹某与该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夫妻双方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未加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对财产所有形式进行约定。所谓的AA制,就是夫妻分别财产制,不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谭某和邹某约定夫妻财产AA制,当然没有问题。

  但是,夫妻实行AA制,只能约束他们自己,对于其他第三人,如果其AA制的约定对方当事人不知情,就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就像本案,谭某和邹某约定财产AA制,但没有任何向他人公示的形式,他人并不知道他们实行的是AA制,任何第三人在与该家庭进行交易活动的时候,都没有办法知道他们实行的财产制的形式,因此,在他们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不管他们中的一方是否知悉,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谭某在借款的时候,明确告知银行,他们实行的是AA制,并且由他自己承担债务,银行也同意,那么可以由谭某自己承担债务,邹某不承担债务。没有这样的情节,邹某不能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孙绍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绍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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